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001017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281014040695H400101700300006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281014040695H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同级授权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阴市澄江街道大桥南路18号建设大厦1407室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春季(5月1日~6月30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秋冬季(10月~4月)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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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委托书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1、按照规范的格式和基本要求填写 2、保证填写内容的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 3、符合表格所规定的使用范围 4、必要时可简要补充说明 |
查看更多 |
2 |
房屋租赁合同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1、按照规范的格式和基本要求填写 2、保证填写内容的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 3、符合表格所规定的使用范围 4、必要时可简要补充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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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房屋产权来源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复印件)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1、按照规范的格式和基本要求填写 2、保证填写内容的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 3、符合表格所规定的使用范围 4、必要时可简要补充说明 |
查看更多 |
4 |
主体资格证明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1、按照规范的格式和基本要求填写 2、保证填写内容的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 3、符合表格所规定的使用范围 4、必要时可简要补充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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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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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1工作日 | 资料齐全,符合流程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999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八条(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法定办结时限的承诺之前办结。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
审批结果样本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0-86071407,邮寄:江阴市澄江街道大桥南路18号建设大厦1407室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0-86071406、0510-86071305、0510-86071308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7日内重新办理备案:(1)签订补充合同、原合同中项目规模扩大或增加勘察设计内容的; (2)解除合同的,提交解除合同的相关证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