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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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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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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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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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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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规范的格式和基本要求填写 2、保证填写内容的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 3、符合表格所规定的使用范围 4、必要时可简要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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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委托书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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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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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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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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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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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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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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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1、按照规范的格式和基本要求填写 2、保证填写内容的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 3、符合表格所规定的使用范围 4、必要时可简要补充说明 |
受理标准 |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
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款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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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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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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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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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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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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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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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规范的格式和基本要求填写 2、保证填写内容的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 3、符合表格所规定的使用范围 4、必要时可简要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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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房屋租赁合同 |
材料类型 |
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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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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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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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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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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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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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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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1、按照规范的格式和基本要求填写 2、保证填写内容的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 3、符合表格所规定的使用范围 4、必要时可简要补充说明 |
受理标准 |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
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的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房屋租赁合同; (三)当事人身份证明或者主体资格证明; (四)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需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委托人在境外的,授权出租的证明必须依法公证; (五)转租房屋的,还需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意见; (六)出租共有房屋的,还需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七)出租农民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还需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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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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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房屋产权来源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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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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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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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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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规范的格式和基本要求填写 2、保证填写内容的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 3、符合表格所规定的使用范围 4、必要时可简要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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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房屋产权来源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商品房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复印件)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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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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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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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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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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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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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产权登记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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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1、按照规范的格式和基本要求填写 2、保证填写内容的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 3、符合表格所规定的使用范围 4、必要时可简要补充说明 |
受理标准 |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
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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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核原件,复印件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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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主体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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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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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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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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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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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规范的格式和基本要求填写 2、保证填写内容的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 3、符合表格所规定的使用范围 4、必要时可简要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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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主体资格证明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和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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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必要性 |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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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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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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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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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渠道说明 |
个人身份证由公安部门核发;单位或组织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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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1、按照规范的格式和基本要求填写 2、保证填写内容的科学性、真实性、准确性 3、符合表格所规定的使用范围 4、必要时可简要补充说明 |
受理标准 |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
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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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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