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住房保障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17024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281014040695H4322017024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中介服务 | 无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特别程序 | 无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江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阴市澄江街道大桥南路18号建设大厦1415室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春季(5月1日~6月30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秋冬季(10月~4月)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方面符合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保障条件。 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达到本地区规定的稳定就业年限。
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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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身份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
2 |
承诺书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办理流程
点击查看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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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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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1.0工作日 | 资料齐全,流程合规 |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5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3号) 第二十三条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转送的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转送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四)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与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至同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由用人单位审核后,统一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报送; (二)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类型 | 其他 | 办理结果名称 |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补贴协议) |
办理结果样本 |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补贴协议)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申请表中申请人签章是什么章?
答:
答:应为法人签章。
问:
申请材料中所有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么?
答:
答: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问:
为什么办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必须有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
答:
答:根据江阴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江阴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破坏、侵占绿化用地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不得随意砍伐、移植原有绿地树木,确需要占用绿地或迁移树木的必须持有相关单位的项目立项批文和规划定点图,否则不予办理。
问:
为什么属于门坡道、道口的申办事项必须持有市政道路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意见复印件?
答: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我们在接受申办资料时必须查验有没有道路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复复印件,无批复复印件,我局不予办理。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 电话:0510-86071415,邮寄地址:江阴市澄江街道大桥南路18号建设大厦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0-86071305 |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1.依法享有以下权利:知情权、申请权、补正权、陈述申辩权、要求和参与听证权、申请回避权、平等获得许可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2.依法履行以下义务:遵守相关规定义务、如实规范申请义务、积极配合审查义务、按规定履行义务、支持监督检查义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