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江阴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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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次数 

6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基本信息 查看详版指南>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实施编码 11320281MB0098597W400013100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281MB0098597W400013100300021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填报时应以自愿为原则,应反映真实意思表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应符合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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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合伙人住所证明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合伙人是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合伙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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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填报时应以自愿为原则,应反映真实意思表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应符合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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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文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各地人民政府对经营场所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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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填报时应以自愿为原则,应反映真实意思表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应符合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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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空白表格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填报时应以自愿为原则,应反映真实意思表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应符合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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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1 确认登记 1工作日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办理地点
  • 江阴市长江路188号市场准入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电话0510-88027227、0510-88027225、0510-88027039、0510-88027256、0510-88027231、0510-88027239 现场咨询(江阴市长江路188号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江阴市政务服务中心219室督查科现场投诉、电话投诉0510-86415000、短信回访投诉、12345第三方投诉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0-864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