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身份证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1、所填内容应真实正确无误。2、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身份证 |
材料类型 |
原件和复印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来源渠道说明 |
公安部门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1、所填内容应真实正确无误。2、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 |
受理标准 |
1、内容真实正确有效。2、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
十、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时,应当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一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核
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具体申请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苏民发〔2009〕8号)
第十三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以家庭为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时,应当提供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
府提出认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具体申请程序按照《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50号)、《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
备注 |
无 |
|
2 |
无法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收入信息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如实填写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无法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收入信息 |
材料类型 |
原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如实填写 |
受理标准 |
1、内容真实正确有效。2、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
十、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时,应当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一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核
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具体申请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苏民发〔2009〕8号)
第十三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以家庭为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时,应当提供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
府提出认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具体申请程序按照《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50号)、《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
备注 |
无 |
|
3 |
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如实填写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申请书 |
材料类型 |
原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申请人自备
|
来源渠道说明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如实填写 |
受理标准 |
1、内容真实正确有效。2、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
十、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时,应当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一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核
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具体申请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苏民发〔2009〕8号)
第十三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以家庭为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时,应当提供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
府提出认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具体申请程序按照《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50号)、《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1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
备注 |
无 |
|
4 |
江苏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申请人填写并签名或按手印
|
查看更多
材料名称 |
江苏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
材料类型 |
原件
|
材料形式 |
纸质
|
材料必要性 |
必要
|
表格下载 |
空白表格
|
示例样表 |
示例样表
|
来源渠道 |
政府部门核发
|
来源渠道说明 |
民政部门
|
纸质材料份数 |
1 |
纸质材料规格 |
A4 |
填报须知 |
申请人填写并签名或按手印 |
受理标准 |
1、内容真实正确有效。2、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
要求提供材料的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苏民发〔2009〕8号)第十六条 经申请低收入认定的家庭授权,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家庭成员的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建设(房地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为申请家庭的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信息保密,查询结果不得用于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以外的其他方面。
|
备注 |
无 |
|